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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造瞭劃撥教育用地轉讓爭議?



  新華網北京3月22日電 一塊劃撥教育用地被法院裁定給一傢民營投資公司,隨後國土部門為該公司核發瞭《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公司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即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 被媒體曝光後,這一轉讓是否違規引起部分法學界人士的關註。一宗政府劃撥教育用地轉讓為何引發爭議?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為此展開調查。

  政府劃撥教育用地被拍賣抵債

  北京市海淀區三義廟2號院原屬民營教育機構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1987年,該院通過政府劃撥的方式取得這一地塊的使用權,並明確用途為教育,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之後,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經營出現虧損,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拍賣。經過多次流拍,法院將這塊地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以2.34億元的價格裁定給三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仲裁過程中,法院立案庭於2011年6月保全查封瞭被執行人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三義廟2號院房產。

  2012年8月,法院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涉案房地產價值為 32426.13萬元。隨後法院委托拍賣公司對涉案房地產進行三次拍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申請執行人北京三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債。後法院依 法作出裁定書並向北京市國土、房管部門送達法律文書。

  2013年6月,申請執行人"三浦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達成執行和解,案件執行完畢。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向記者提供的文字回復顯示,根據法院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 通知書,經海淀區人民政府批準,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為"三浦公司"辦理瞭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核發瞭《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類型仍為劃 撥,土地用途仍為教育用地。回復中特別標明,按照2007年國傢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教育用地屬於科教用地范疇,因此土地登記用途填寫為科教用地。

  教育劃撥地處置程序引發質疑

  這一案件的處置過程引發部分法律專傢關註。專傢圍繞國有劃撥用地該如何依法轉讓、涉案企業有無權力享受劃撥地、處置過程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提出質疑。

  受訪的法律專傢認為,在涉案企業有無權力享受劃撥地尚且存疑的情況下,相關裁定不夠嚴謹,國土部門在未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發出審查建議的情況下,給涉案企業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樹義認為,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劃撥用地目錄》,對哪些單位可以取得劃撥用地作出瞭明確規定。涉案公司是民營投資公司,不具備獲得國傢劃撥地使用權的資質。

  張樹義說,無論是2007年修改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劃撥用地目錄》都適用於這一案件。雖然國土部門是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為涉案企業核發瞭《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仍受上述法律法規的約束。

  據法學專傢介紹,1997年8月,原國傢土地管理局關於人民法院裁定轉移土 地使用權問題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經(1997)18號函的復函中明確表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作為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裁定。在裁 定轉移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在與當地有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裁定土地可以隨地上附著物同時轉移;但凡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需征得 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補交出讓金,且應該在法院的裁定中寫明。

  北京大學法學專傢薑明安表示,依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 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 房產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審查建議"。

  "對於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國土部門應當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不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既有程序與條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修全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介紹,200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 管理法》第40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 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傢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義廟2號院案顯然違反瞭相關規定。"張樹義認為,法院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並不嚴謹,國土部門在未對法院的協助執行裁定發出審查建議的情況下,給涉案企業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程序上存在漏洞。

  劃撥土地轉讓亟待納入規范化軌道

  面對專傢質疑和公眾關註,當事各方都認為自己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履職,相關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但具體法律法規細節缺失,是造成目前爭議不斷的重要原因。法律專傢建議,應盡快啟動針對此案的調查程序,以規范此類行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員唐述梁告訴記者,整個案子的執行情況客 觀公正,對劃撥地的處理沒有問題。依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並加以邏輯分析,可以得出相應觀點。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曾經依法和國土部門進行瞭溝通,國土部門認 為沒有改變土地性質,還是劃撥地,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唐述梁認為,但在相關程序上,法律對細節的規定有待完善,這是造成當前爭議的重要原因。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變更登記,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海淀分局根據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為"三浦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批準用途並未改變。

  國土部門表示,"三浦公司"取得涉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原批準 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變土地用途用於經營性建設項目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三浦公司"可按照法律規定依程 序申請辦理現狀出讓手續。國土部門已於2014年3月5日正式受理瞭"三浦公司"的土地出讓申請。

  張樹義等多位法學專傢認為,"國土資源部早在2007年就曾明確表示,高校 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抵債,三義廟2號院案恰恰是將國有劃撥用地用於償還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經營債務的典型。即使補交土地出讓金,也不符合相關規 定。上級部門應盡快啟動針對此案的調查程序,以規范此類行為。"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03-23/08522657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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